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货物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并提供相应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首先由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获取属地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单”。然后由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对包装件进行使用鉴定,属地海关鉴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我们说的“危包证”,取得“危包证”后,方可进行订船订舱。
申请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
3.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4.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