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